(2017)鲁1322民初5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林林诉田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林,田全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5607号原告:王林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栋,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全新。原告王林林与被告田全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全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田雅茹、田奥辉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并同居,2008年7月生育一女孩田雅茹,2010年7月生育一男孩田奥辉,双方于2010年9月3日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双方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加上被告疑心较重,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3年秋,原告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仍不去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为此提出上述请求。被告田全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7月8日生育女孩田雅茹,2010年7月3日生育男孩田奥辉,于2010年9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3日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9月25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另查明,目前田雅茹、田奥辉随原告方生活。原告表示愿意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两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目前田雅茹、田奥辉随原告方生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以两个孩子由暂时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愿意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的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状况无法查明,双方若对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有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林林与被告田全新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田雅茹、男孩田奥辉暂时由原告王林林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林林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王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