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学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可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3066号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郭书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可义,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可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可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可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