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丽珍与何燕娟、株洲市泡沫塑料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珍,何燕娟,株洲市泡沫塑料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28号原告朱丽珍,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曙,湖南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何燕娟,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株洲市泡沫塑料厂,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新店子组。法定代表人何燕娟,系该厂厂长。原告朱丽珍与被告何燕娟、株洲市泡沫塑料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朱丽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转新案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丽珍申请撤诉、转新案,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珍撤诉。本案受理费252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359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