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卢志强、陈福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强,陈福云,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卢志强,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陈福云,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坞墙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195061。法定代表人:孟现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卢志强、陈福云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4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委托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卢志强、陈福云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文亭面粉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卢志强、陈福云申请撤回对(2016)豫14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7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宋红伟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