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强与昌钟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昌钟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187号原告:郭强,男。被告:昌钟材,男。原告郭强诉被告昌钟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郭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