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强与昌钟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昌钟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187号原告:郭强,男。被告:昌钟材,男。原告郭强诉被告昌钟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郭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