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538田散成与张严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散成,张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田散成,男,1987年4月15日生,佤族,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严军,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田散成与张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严军应支付田散成劳务费84000元,此款严军自2017年5月起至同年12月止、分八期、于每月的30日前分别支付田散成10500元,如张严军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另行支付田散成违约金10000元,田散成可以就违约金10000元及张严军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田散成以张严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严军支付94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4000元,执行费131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严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7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瑞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