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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2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郭暗鸣与陈龙、徐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暗鸣,陈龙,徐福林,黄金香,黄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2930号之一原告:郭暗鸣,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福林,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金香,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银香,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郭暗鸣与被告陈龙、徐福林、黄金香、黄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暗鸣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暗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97元,减半收取2248.5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共计2388.50元,由原告郭暗鸣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代书记员 毛律然?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