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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栋*号。法定代表人:付英,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洪国,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润达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332号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839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姜洪国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润达建筑公司与姜洪国是否存在债务关系问题。经查,姜洪国与润达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欠据均加盖有润达建筑公司悦城二期项目部的公章,足以认定姜洪国向润达建筑公司悦城二期项目部垫款的事实。由于润达建筑公司悦城二期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润达建筑公司承担,故原审法院确认润达建筑公司与姜洪国之间债务关系成立,判决润达建筑公司给付姜洪国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润达建筑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