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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管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可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692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胡乐路绿宝嘉园会所,注册号342502000004196。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国,公司员工。被告:管可辉,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管可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