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建中与杨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中,杨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1226号原告:徐建中,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杨晔,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徐建中与被告杨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徐建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建中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