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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建中与杨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中,杨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1226号原告:徐建中,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杨晔,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徐建中与被告杨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徐建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建中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