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代杰诉杨远强、张光华、黄金培、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代杰,杨远强,张光华,黄金培,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121号原告: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代杰,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忠,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远强,男,生于1987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大坝苗族乡。被告:张光华,男,生于1991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白蜡苗族乡。被告:黄金培,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被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代杰与被告杨远强、张光华、黄金培、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要确定被告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代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