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汝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汝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5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汝德,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斌,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钟汝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粤0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钟汝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间,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道扩办委托的“广州市北部水系建设沙河涌等三条河涌联合补水工程”征地拆迁工程,该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岑村地块的拆迁工作,两人请同案人刘某(已起诉)协助工作。期间,上诉人钟汝德伙同同案人刘某,由同案人黄焯彬(已起诉)在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岑村四社公章并出具《证明》,使钟汝德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大埔竹园X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得以按宅基地标准征收,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8.619280万元,钟汝德分得其中的221.090724万元。上述事实,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汝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钟汝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钟汝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1.090724万元,上交国库。上诉人钟汝德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伙同同案人刘某,由同案人黄焯彬在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岑村四社公章并出具《证明》,使钟汝德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大埔竹园X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得以按宅基地标准征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3、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598.619280万元证据不足。4、一审法院认定其分得违法所得221.090724万元依据不足。其辩护人梁广宙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上诉意见相同。其辩护人欧阳斌提出:1、一审认定钟汝德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假证也不等于是为骗取拆迁款而做,钟汝德对该证是假证不明知,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钟汝德参与伪造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钟汝德领赔偿款不等于参与了诈骗活动。2、即使认定钟汝德构成诈骗犯罪,也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间,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市道扩办委托的“广州市北部水系建设沙河涌等三条河涌联合补水工程”征地拆迁工程,该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岑村地块的拆迁工作,两人请同案人刘某(已判决)协助工作。期间,上诉人钟汝德伙同同案人刘某,由同案人黄焯彬(已判决)在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岑村四社公章并出具《证明》,使钟汝德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大埔竹园3、4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得以按宅基地标准征收,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8.619280万元,钟汝德分得其中的221.090724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三涌补水工程相关委托合同等,包括广州市水利局文件、市道扩办文件、广州市河涌管理处《委托合同》、市道扩办《工作委托合同》、《函》、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说明》等证实:2007年3月广州市水利局实施“广州市北部水系建设沙河涌、猎德涌和车陂涌等三条河涌联合补水工程建设”,委托市道扩办负责该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市道扩办与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工作委托合同》,由广州市建设工程拆迁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工作(二期)。该公司征拆一部工作人员朱某、曾某具体负责岑村四社、五社的征收补偿工作。2、三涌补水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料,包括广州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村镇宅基地使用权证》、岑村四社《证明》、《补偿协议》、《补偿列表(钟汝德)》、支付证明单、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材料、市道扩办《关于三涌补水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证实:该局在审计三涌补水项目时发现钟汝德的土地涉嫌以两个假的宅基地证骗取补偿款。相关书证证实:(1)经朱某、钱某等经办人呈批,市道扩办审核批准了拆迁补偿协议,2008年9月,市道扩办与岑村四社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拆迁对象是穗天沙字第021068号、021056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大埔竹园3号、4号房屋,房屋性质为宅基地,拆迁方是市道扩办(签名人包括:市道扩办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朱某)、被拆迁方是岑村四社(签名人包括岑村四社法定代表人黄某4),补偿业主岑村四社总金额为7194460.32元。钟汝德在《补偿列表》“岑村四社经办人”一栏签名。(2)市道扩办征地拆迁档案无宅基地证原件。市道扩办档案现仅存上述两个宅基地证复印件,未按穗扩协[2008]1622号补偿协议收回宅基地原件。(3)无宅基地证的档案和规划报建记录。向天河区长兴街道办事处、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天河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天河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无上述宅基地证的档案记录。2004年至今,上述宅基地证所在地块一直控制为E2(耕地)及G2(生产防护绿地)。规划用地性质至今没有从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记录。宅基地证所载建筑为砖木结构,也与道扩办拆迁档案及现场残留建筑所显示的该建筑为简易厂房结构的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照片等影像资料可资对比认定。(4)关于宅基地证的去向,钟汝德供述已在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交给负责征拆的职能部门,但无法明确交代具体交给哪个部门和哪个经办人。也无法提供征拆部门开具的收到宅基地证的收据。经查,当时负责该地块征拆工作的相关经办人员已经离职,市道扩办未能提供当时经办人员的去向。(5)证载产权人岑村四社无法证实上述宅基地证的真实性。本次审计时,证载产权人岑村四社社长反映没有见过上述两个宅基地证,该社也没有上述两个宅基地证的原件。但是2008年8月21日,岑村四社曾经出具了该社有上述两个宅基地证的证明。(6)在穗扩协[2008]1622号补偿协议中,穗天沙字第021056号、穗天沙字第021068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所记载的房屋,根据当时政策,如果无法提供宅基地证,可以套用历史用房标准给予补偿,两证对应的房屋补偿金额应为1208267.52元。钟汝德实际获得补偿金额为7194460.32元。3、拆迁补偿款流向示意图、岑村四社、钟汝德、张某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凭证,证实了拆迁补偿款流向。4、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15010191800103号、粤诚司鉴定[2015]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①《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21056号,对应大埔竹园路4号;穗天沙某第021068号,对应大埔竹园路3号)所载房屋,按照历史用房补偿标准计算,拆迁款应为120.826752万元;钟汝德等人实际获得拆迁款为719.446032万元;钟汝德等人超额领取拆迁款598.619280万元;②拆迁款的去向:2008年9月岑村四社0456账户收到市道扩办补偿款719.446032万元(收款人“钟汝德”),2008年10月全部转入钟汝德3143账户(代办人黄某1),后向岑村四社缴纳手续费143889.20元,本人提现525000元,留存285.56元,其余转入钟汝德5996账户300万元、转入张某6080、7351账户共计352.528556万元;③钟汝德5996账户收到上述300万元的去向:潘某170万元、梁某71.85875万元、梁惠群86.4万元、钟艳心50万元。流转中间钟汝德该账户曾于2008年10月8日取出300.0114万元、同日存入213.6114万元。5、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穗检技鉴字[2016]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2008年10月7日广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汝德名下尾号3143账户取款52.5万元的《取款凭条》上取款人“钟汝德”、2008年10月8日广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汝德名下尾号5996账户存款2136114元的《存款凭条》上存款人“钟汝德”、2008年10月8日广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汝德名下尾号5996账户取款300万元的《取款凭条》上取款人“钟汝德”,均是钟汝德本人签名。6、广州市岑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在天河区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岑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期间撤村改制为岑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改制后与村委会的相关职能相同。1999年至2014年间,黄某4担任岑村第四经济社社长,其职务主要负责本社所有事务,具体负责本社农田土地管理、物业管理、社福利分配等日常事务,如遇国家征地,社长主要负责协助村公司和征地单位进行本社农田土地的面上附着物征地补贴。岑村所有经济社均无副社长职务。7、同案人刘某供述:2008年下半年,钟汝德承租的大埔竹园的土地在三涌补水拆迁的范围内。农村的小道消息传得很快的,钟汝德不知从哪里听说黄某4的房屋没有宅基地证,但办了个假宅基地证就按照具备宅基地证的标准获取了高额的补偿。钟汝德过来找我,问我有没有办假宅基地证的门路。我就介绍郝某2给钟汝德认识。因为有了黄某4那次成功的操作经验,这次就容易多了。这次没有三方坐下那么正式的聊,我们就是电话联系,然后去钟汝德承租的土地上看了看,我们就达成了共识,由钟汝德提供资料,郝某2去搞《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回来,我负责提交资料,成功拿到拆迁款后,我和郝某2要拿到约200万。不知道是我还是钟汝德将大埔竹园3、4号这个地址报给了郝某2,让郝某2去办理上述地址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郝某2是如何搞到这些《村镇宅基地使用证》他一直不肯告诉我。期间,我听钟汝德说他送了人民币30万给黄某4,让黄焯彬在郝永球提供的大埔竹园3、4号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上及证明该宅基地证真实性的《证明》上盖上岑村四社的公章。当时《证明》是按照道扩办的要求来起草的,当时我带着钟汝德拿着《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及《证明》找黄焯彬盖岑村四社的公章。三涌补水的工程是很急的,所以钟汝德的拆迁很快就顺利地审批完而且拆迁款到位。拆迁款到账后,钟汝德转账到张某的账户352万元,但我实际上我是没拿这么多的,具体我给回多少给郝某2我还要回忆一下,或者你们去查一下张某的银行明细。当时我的确有汇252万到汇丰银行,但我记得这252万元不全是从钟汝德汇给张某的352万中拿来,具体的你们去核实一下。在钟汝德房屋的拆迁档案中,有房管局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查册表两份,当时大部分的查册都是我手下的人去做,但具体这个查册是不是我手下的人查的,我记不清楚了。刘某签认了伪造的大埔竹园3、4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8、上诉人钟汝德供述:2008年4、5月左右,我向岑村四社承租的大埔竹园3、4号房屋在三涌补水工程拆迁范围。有一天,负责该项目拆迁的经办人刘某由他的司机载着,来到我的承租房屋,也即是拆迁现场。刘某向我出示补偿文件,说我的房屋(大埔竹园3、4号)不具备《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所以只能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偿标准来计算,那我的承租面积有2000余平方米,所以补偿金额为120万左右。我觉得这种计算方法很不合理,没有答应,而且我的房屋当时有租户,我拖久一点就可以多收租金,所以我一直没有同意刘某提出的补偿方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打电话给我说施工单位在催他加快拆迁进度,说施工单位快要进场了,让我配合一下。刘某第一次给我看补偿文件时,我看到文件中有一项补偿标准的计算金额为每平方1200元,我就对刘某说我也要以每平方1200元的标准来计算。刘某说没有问题,只要我配合同意拆迁就可以了。补偿的后续事情我就没有管了,让刘某去操作了。2008年10月,岑村四社社长黄焯彬叫我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岑村支行,当时四社的财务黄某1也在。我和潘某1都去了,去到后黄某4他们已经以我名字开好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帐户,黄某4告诉我大埔竹园3、4号的补偿款已到帐,但他没有告诉我数额是多少,当天也没有将这个是我本人名字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给我。我不知道黄某4后来给谁了,反正后来是潘某1给我一个我本人名字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里面有人民币70万左右,说这是大埔竹园3、4号的补偿款,我当时就觉得和刘某答应我的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差距太大,我多次找刘某讨说法,但我一直没法联系到刘某。经辨认照片,钟汝德辨认出刘某。钟汝德对《广州市北部水系建设沙河涌等三条河涌联合补水(二期)工程岑村四社房屋/构筑物补偿列表(钟汝德)》进行了签认。9、同案人黄某4供述:钟汝德承租的是岑村四社大埔河边的地,一开始这块地是由岑村四社的村民黄满球于2003年向岑村四社承租的。承租后黄某5转租给一个军人,那个军人在该土地上建了很多房屋,这些房屋是厂房还是住宅我不清楚,这些房子后来被城管拆了。军人的房屋被城管拆迁了后黄某5又将该土地转租给钟汝德,这是黄某5告诉我的。2008年三涌补水工程借地拆迁工程中,钟汝德承租的土地在拆迁范围,地上的房屋可以获得补偿。2008年9月左右的一天,钟汝德和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刘德勇带着补偿协议、《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等资料到我办公室找我。因为按照拆迁程序,当被拆迁户和负责拆迁的人员谈好补偿价格,我作为岑村四社的社长需要在《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补偿协议上签名及盖上岑村四社的章。当时钟汝德已经在补偿协议的附件补偿金额列表上签名,我就问双方对补偿价格有无异议,他们说没有,我就在补偿协议上签名和盖上岑村四社的章,另外在《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补偿金额列表上也盖上岑村四社的章。我当场看过该土地的补偿协议及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钟汝德承租的土地是非生产农业用地,也就是说不是宅基地,在2003年的和四社的承租合同上已有显示。所以我看到补偿协议上以具备宅基地证的标准来补偿时,我马上看宅基地证。当我看到《村镇宅基地证使用证》上的字迹时,我马上知道这两份证是假的。因为宅基地证上的字迹和郝永球于2007年帮我办的位于隔坑路口1、3号的土地的虚假的宅基地证上字迹是一样的。我马上就对钟汝德说:“你的宅基地证是假的喔。”钟汝德听了后笑了笑,说:“彬哥,以后我会给你好处的。”我当时意识到钟汝德要给好处费给我,我想着我即使帮钟汝德的补偿协议及宅基地证的复印件盖章签名,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还要层层审批,到时也是他们的责任,于是我就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盖章,在宅基地证的复印件上盖章。经我回忆,这份证实穗天沙某第021068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真实性的《证明》应该是钟汝德和拆迁的工作人员找我签补偿协议和在宅基地证上盖章时一起找我盖章的。我当时想着钟汝德说给我好处费,而且道扩办会审核的,所以我就盖章了。盖章后,钟汝德获得了拆迁款。钟汝德拿到钱一个星期后的一天傍晚,当时接近下班,天色已有点黑。钟汝德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说有点东西要给我。我说我在办公室,他说让我从办公室下来拿点东西。我从办公室下来,走出办公室楼房的大门,站在鱼塘旁边。钟汝德由司机驾车,来到我面前。钟汝德下车,递给我一黑色塑料袋,我当时意识到是钱,但不知道有多少钱。我问他:“你给这些给我干什么?”他笑了笑,说:“先这样吧,彬哥,下次见面再说。”接着他就上车,司机马上就开车走了。我把钟汝德给我的袋子拿回家后我打开看里面装着现金。全部是100元面额,一万元一捆,十万元扎在一起,一共有人民币25万元。我收到后也不敢用,直到2014年底才拿出几万元现金花费。剩下的现金现在还放在我家的床下。关于钟汝德为什么要送给我人民币25万,我觉得因为在签补偿协议时,我已经当面说他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假的,但还是帮他在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明》上盖了章,使他本来应以每平方米几百元补偿的土地获得了以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拆迁款,他送钱是为了感谢我。另一方面是因为钟汝德在岑村四社另租赁了土地,他想和我打好关系,在他办理土地的相关事项时给予他方便。2014年钟汝德的拆迁案子被审计查。2014年初的一天,钟汝德打电话给我,说这件事情被审计查,要和我聊聊,他在科韵路靠近岑村的路边等我。我去到后,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驾驶宝马车,钟汝德坐在副驾驶位等我,叫我上车。我上车后就马上对钟汝德说:“我当时已经对你说你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假的了,你还继续让拆迁的人审批,真的给你害死了,你给我的钱我也不敢用。”他说:“我给你的钱你还没有用啊?审计在查我拆迁的事情,我准备走了。”我让钟汝德要不把拆迁收的钱退出来,他说没有这么多钱。我们聊的时间不长,后来他让驾车的女子把我载回岑村路口,然后我下车走路回家。三涌补水工程拆迁工作,每次和被拆迁户过来找我签协议的,要不是刘某的手下,要不就是刘某本人。刘某来的次数比他的手下的次数少一点。10、证人曾某的证言:2003年至2009年,我担任道扩办下属广州市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迁部部长。2008年广州市北部水系建设沙河涌等三条河涌联合补水工程(简称三涌补水)是我公司经办拆迁补偿工作,补偿金4千万元。我的职责是审查经办人员签完协议送上来的资料,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标准。我主要负责黄村、沐陂、岑村的动迁事宜,其他村如前进村是杜金平负责。我不是经办人员,我是作为拆迁公司的中层干部负责审查协议,督办经办人的进度。岑村四社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经办人是朱某等。三涌补水的具体审批流程是:经办人找拆迁户初步调查确定土地权属,并与产权人协商;测量公司对土地测绘,统计面积、树木、房屋等,将结论与产权人、村、社负责人确认,拟定补偿协议,形成初步材料,在呈批表中提出初步意见报组长杜金平和我审查,再报部长程某、公司副总刘波审查;然后公司上报市道扩办逐级审批。我没有委托刘某帮助朱某与岑村的拆迁户洽谈动迁事宜,但是因为朱某不认识岑村的人,而刘某因为车陂涌截污工程的关系与岑村的干部比较熟,所以我记得我在刘某车陂涌的现场办公室说过让刘某带朱某认识岑村的干部。我不清楚为何三涌补水工程中,钟汝德的房子拆迁工作是刘某及其工人完成的,现场具体怎么操作朱某比较清楚。2008年8月左右,朱某在我东晓南路的办公室找到我,从档案袋里拿出一沓材料让我审核,我简单翻了一下,发现材料已经附上了拆迁单位、被拆迁单位、项目业主三方的补偿方案确认表,还有其他该有的材料,包括产权证复印件、测绘图、相片、代码证、法人证明证书等。我就在《补偿协议(草签)》和《呈批表》上签名了,交给朱某继续报上级逐级审批。我以前说有交代刘某帮朱某做三涌补水拆迁工作,但不算是让刘某帮朱某做吧。2008年中下旬,刘某受委托做的车陂涌截污拆迁工程进入尾声,我一直在监督该工程进度,和刘某关系比较好。到了三涌补水拆迁工程时,是道扩办决定这个工程不外包,由下属的建筑公司完成。因为两个工程的地点是挨在一起的,而我们在拆迁现场没有办公室,所以我和朱某会经常去刘某办公室坐,朱某也经常借刘某办公室的电脑、打印机等。有一次我和朱某去刘某办公室坐,我对刘某说“你对这一带比较熟悉,你带一带朱某”,意思就是介绍朱某认识岑村四社社长、拆迁户、熟悉地形等,这其实也是公司开会之后领导传达的意思,不是我个人意见。之后刘某、朱某怎么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11、证人朱某的证言:我是道扩办下属广州市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迁一部办事员。2008年至2011年,我作为独立的经办人开展征地拆迁的谈判。“三涌补水”拆迁中,我作为经办人经办岑村、车陂村、黄村、沐陂村四个村的拆迁工作。按规定拆迁工作的经办人是两个,但当时公司领导只委派了我负责这几个村的拆迁。当时我拿着市政府出具的通告和道扩办出具的一份要求村委的协办函、水务局出具的拆迁红线图去找岑村村委。但由于我不认识岑村村委的人,我就找到了刘勇(全名不清楚,我们平常就是这样叫他的),要刘勇介绍我去村委。刘勇是广州荔湾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头,他认识岑村的人,所以我就叫刘勇帮我介绍岑村的干部给我认识,方便开展工作。刘勇领着我去了岑村董事长的办公室,介绍岑村的董事长(具体名字忘了)给我认识。董事长电话通知分管农业的副董事长黄昆祥配合我做好拆迁工作,并且叫各个社根据我们提供的拆迁红线图来初步辨认需拆迁的地是归哪个社。几天后,我代表公司带着测绘公司到村、社实地勘测,花了好多天,这个过程我没全程参与,刘某没有陪我,他把我介绍给岑村村委后,我都是和村直接联系的。“三涌补水”拆迁涉及到岑村四社的地,所以我认识了社长黄某4,和他谈相关的拆迁问题,我们是按照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谈的,因为当时岑村四社(具体是谁我忘记了)提供了(穗天沙字第021056号)和(穗天沙字第021068号)两份宅基地证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我要求他们在复印件上加盖四社公章,以证明该两份宅基地证复印件由四社提供。黄某4应该有陪我实地看过,土地上的房子像是厂房、仓库,我不知道四社是自用还是出租。我和黄某4见过很多面,因为有关四社的拆迁工作都是我和他谈的,测绘、谈拆迁补偿、签订合同、发放拆迁款、收产权证时都见过黄某4。经我辨认照片,我在征地现场有见过钟汝德,我对钟汝德的名字完全没有印象。我当时将这两份宅基地证复印件收到后,就去房管局查册,当时的查册结果是“查无”。查到这结果后,我将这个结果报告给了程某和刘波。宅基地证上的产权人是“岑村四社”,于是我就去和岑村四社的社长黄某4谈上述两块土地的补偿价格。补偿标准我都是按照当年的文件规定来计算的。补偿金额谈妥后,我和岑村四社的社长黄某4签订《补偿协议》。签署完补偿协议后,我将上述两块土地的拆迁资料整理好,呈广州市道路扩建办公室审批。我当时没有看过(穗天沙某第021056号)和(穗天沙某第021068号)两份宅基地证的原件,就在上述的两份宅基地证的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章”,因为这两张《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产权人是岑村四社,我想着是集体的证,加上在拆迁款到位后,岑村四社如果想拿拆迁款必须要提交原件才能拿到拆迁款。这两份宅基地证复印件是是四社的人给我的,具体是谁记不清楚了。我有将这两份宅基地证的原件收回来,当时是谁给我的原件我记不清了,应该是谁领补偿款就是谁拿原件给我的,因为当时被拆迁户如果要拿拆迁款,在拿支票的同时要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交给经办人才能拿走拆迁款。具体的操作是经办人在收取《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后在《补偿款支付单》上签名。(侦查人员出示2008年9月10日《补偿款支付单》),经我看过这份单,这张单上的“朱某”是我本人签署,是我到场收取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按照通常的做法是收取《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后,都放在我办公室的柜子里,当时有一个公共的柜子专门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的。我当时准备等结案的时候拿去房管局注销。直至2012年我离开广州市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我都没有收到道扩办让我去将上述宅基地证注销的通知。我不知道我离职后接手的同事如何保管这些《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我没有核实过这两份宅基地证的真实性,既然他们提供了《证明》,而且他们也在宅基地证的复印件上盖章,我就没有再向四社村民、社长核实过了。我有实地看过很多次,黄某4应该陪我看过,这两个宅基地证上所记载的土地上建的房子像是厂房、仓库。我去过天河国土房管局核实岑村四社提供的宅基地证是否真实,查询结果为“查无”。我当时问国土房管局为什么会“查无”,国土房管局解释说当时在撤镇改区的过程中,宅基地的相关档案移交出了问题,部门档案不见了。后来我要求国土房管部门出函说明情况,但是他们答复说出不了。在国土房管部门不能核实岑村四社提供的宅基地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对于该社出具的其他产权证明文件,我没有按照规定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鉴定,当时国土房管部门口头答复说鉴定不了,只能提供有没有存档的记录。规划部门的控规图应该有显示那些地块是什么性质的,但我当时通过规划部门公布在网上的电话,电话咨询过市规划局能否根据宅基地使用证查号到这些房产的记录,他们的回答是无法查询。我不熟悉情况,也没人给我指引可以通过去规划部门查规划这种方式核实,当时也没有想那么深,而且当时电话咨询规划部门时,他们答复查不了。(侦查人员出示一份由“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的《证明》),这是由于(穗天沙字第021056号)和(穗天沙字第021068号)宅基地证显示权属人“岑村四社”过于简单,我们想通过这份证明证实权属人的全称。另外我想,通过这份《证明》证实这两份宅基地证是由岑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提供的,由岑村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和岑村对(穗天沙字第021056号)和(穗天沙字第021068号)宅基地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这份《证明》的版本是我写好给岑村四社的,但是具体给谁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是黄某4。我在收集上述材料后不知道该怎么核实,所以就直接递交《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其他(合同)协议呈批表》给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审核,看看他们有没有什么意见,如果需要补其他材料,他们会将档案退回来让我继续核查的。结果我也没有收到退档。我没有收取刘勇贿送的金钱。12、证人黄某1的证言:钟汝德与潘某2、张某在岑村四社租地经营后,因“三涌补水”二期改造项目获得拆迁补偿款600多万元。因为当时我是四社、五社的出纳,这600多万元的补偿款是我帮忙转账的。至于钟汝德他们的租赁情况以及补偿协议我没有参与,所以不是很清楚。我从1985年开始担任岑村四社、五社的出纳,而我本人是五社的社员。四社、五社的会计是黄某2,他也是四社的社员。我直到2014年8月退休。有关“三涌补水”二期拆迁补偿项目,我记得是2008年开始的,至于当时这个项目的补偿是针对社里的哪些人我就不清楚了,只是最后补偿拆迁人钟汝德拿了拆迁办的支票后,按照规定必须计入社里的公账,我便按照规定和程序帮他们到农信社办理相关的转账手续。根据银行的底单资料反映,和我本人的回忆,钟汝德等人600多万元的补偿款到帐后分别从社里划给了钟汝德、张某两人,至于为何这样做我也不清楚原因。钟汝德是珠村人,他在岑村租地,张某的情况我不了解。潘国恩据说是钟汝德的老板,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钟汝德、张某在农信社的存款开户是我按照他们的要求代开的。2008年10月6日我经手从岑村四社的广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转账7194460.32元征收补偿款到钟汝德的银行账户,该笔款项是道扩办征用钟汝德厂房的补偿款,由道扩办转到岑村四社,我经手从四社转给钟汝德。钟汝德这个账户是我用钟汝德的身份证申请开户的。我记得转账当天还是前一日,钟汝德拿身份证给我,说他没空,反正我要去银行转账了,叫我代他办好转账事宜,他用纸张列明了要转账到几个账户、各个账户多少钱等。当日,我还经手从钟汝德账户(尾号3143)取款6525285.56元(余额669174.76元)转存到他本人和他人的账户里:其中300万元存入钟汝德账户(尾号5996),我不知道钟汝德交代我这样做的用意,他这样交代我,我就这样做了,另100万元存入张某账户(尾号60*0),这个开户是我用张某的身份证申请的,还有2525285.56元存入张某账户(尾号7351)。我不认识张某,是钟汝德拿了张某的账号和身份证给我,叫我将钱存进去的。七份岑村四社《支付证明单》(2008年10月10日,金额999990元,出纳黄某1,受款人钟汝德)、一份岑村四社《支付证明单》(2008年10月10日,金额194530.32元,出纳黄某1,受款人钟汝德),都是钟汝德从我社领取征收补偿款7194460.32元的证明单据,用于岑村四社内部记账,10月6日转账给钟汝德,后来才补的证明单,所以日期显示10月10日,上面的收款人是否钟汝德本人签名我没有印象了,一般情况下是本人签名,但这些证明单是后来补的,钱也转到钟汝德账户了,所以也有可能是其他人代签的。其签认了上述广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开立申请书、取款凭条、存款凭条。13、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岑村四社、五社担任会计的。钟汝德是珠村人,在我们岑村四社租了个竹园地,后因拆迁获得了600多万元的补偿款。在我印象中,竹园那块地位于涌边,一直都是四社的集体用地,最早这块地上种了一些竹子,所以我们称它为竹园。我作为岑村的社员,从来没有见过竹园的土地证或宅基地证。后来社里觉得竹子不产生效益,由原社长黄某4提议统一收回由同村的人来租赁,每年收取租金。后来又转租给珠村姓潘的人,至于什么时候转给钟汝德就不清楚了,反正最后拿到补偿款的时候由钟汝德跟岑村四社签的合约。14、证人潘某1的证言:我和钟汝德是同村人,从小就认识。大概是2003年的时候,钟汝德在岑村四社租了块地大概两万多方,想盖厂房出租,就找我投资把厂房建起来。我们约好股份两个人各占一半,分红也按每人百分之五十来分,由我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到2007年的时候,我大概总共投入了80多万,钟汝德大概投入了50多万。后来钟汝德因为没钱,基本上没有往里面投资了,到2013年10月份,我已总共投入了160万到170万元。我们在岑村建的厂房在2008年拆迁了一小部分,2013年就把剩下的都拆了。2008年那次拆迁,我获得了70万的补偿款。2013年那次拆迁,我获得了100万。两次拆迁时,我都不清楚补偿总额是多少,因为那块地的承租人是钟汝德。当时钟汝德说他是承租人,而我不是,所以拆迁方、村跟我谈也没有用,叫我不要管,要我相信他。后来我又问了钟汝德我们到底能分多少补偿款,2008年那次他说我们一起分140万元人民币,其他的钱都是给别人的,要我不要问。他跟我有提过要给一个叫什么勇的人好处,但具体给多少他没和我说。记得当时是2008年10月的一天,钟汝德约我去岑村四社转补偿款给我,我就去了岑村四社的办公室里。钟汝德当着四社社长黄某4,将他的一张银行卡、身份证交给我,说里面有70万元是给我的,其他的不要动他的,也不要问。我当时拿着钟汝德给我的银行卡、身份证去了岑村的信用社取了70万元人民币,并存到我当场新办的一张卡里。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凭条》显示2008年10月14日我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村分社从钟汝德的账户(04×××96)取款213.6114万元人民币,上面的“潘某1”是我本人签注的,但我印象中当时没有拿过两百多万的现金。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显示2008年10月14日我开户并存现70万元,签有“潘某1”,这就是那天我为了拿那笔70万元的补偿款专门开设的账户。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凭条》显示2008年10月14日我存入钟汝德账户04×××96金额121.836819万元人民币,存款凭条上“潘某1”是我签的,但我印象中没有存过这么大一笔现金存进去。以上三张银行凭证总体显示2008年10月14日我从钟汝德的账户(04×××96)取款213.6114万元,存入我自己的账户70万元,之后再存入钟汝德账户(04×××96)121.836819万元人民币,这中间有21.774581万元的差额。我回忆起来当时和我一起去的应该还有一个叫“简志坚”,这个人是钟汝德的小舅子,他是和钟汝德约好去银行和我见面的。因为“简志坚”在我们租的地上种了些绿化树,并和我们说到时拆迁了就补给他,所以我就按照钟汝德的意思把补偿转给“简志坚”,数额大概是21万元左右。我当时问过钟汝德补偿的事情,钟汝德对我发脾气,不让我过问,而且村里的人和拆迁的人也不和我谈,我就不理这个事了,我都没见过那些拆迁协议和补偿表。到2013年因智慧城建设需拆迁剩下的厂房,补偿过程中钟汝德也没有让我参与,补偿到了后,钟汝德给了我100万,后来钟汝德自己讲漏嘴说补偿款总共有560万元,我一听就气了,我就要他还钱给我,后来钟汝德就不理我了,不接我电话。我就自己叫了律师帮我起诉他,后来律师去了拆迁的部门,帮我查了补偿款总共有900多万。15、证人郝某1的证言:2007年,钟汝德对我说他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想问我借钱,他当时想借人民币200万元左右,我没有那么多钱,我根据我的资金能力只能借人民币124万给他。在2007年3月27日,钟汝德和我妻子梁惠群签订《借据》,证实钟汝德向我们借款人民币124万,钟汝德提供了工程许可证和承包合同等做借款抵押物,还款期限至2007年8月28日。钟汝德借款后陆陆续续以现金、银行转账形式还款给我们,但每次都只是还几万元,根本就没有按照《借据》上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时间来还钱给我们。我和妻子一直在向他追讨,还对他说如果再不还钱就准备去法院起诉他了。2008年10月8日,钟汝德转账了人民币86.4万给我妻子梁惠群的账户(我们忘记是哪个银行了),到了2008年10月21日前,钟汝德欠我们的人民币124万元全部还完。2008年10月21日,钟汝德到我公司位于车陂的办公室,由我妻子梁惠群写了一份《证明》,证实钟汝德欠我们的钱已还清,我妻子梁惠群和钟汝德分别在《证明》上签名确认。钟汝德向我们借钱的《借据》、钟汝德借钱提供的承包合同及建筑工程许可证、证明钟汝德还款的《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我已带过来,将复印件提交给检察机关。郝某1对《建筑工程许可证》、《承包场地合同书》、《借据》、《证明》等做了签认。16、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和钟汝德是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很熟,关系很好。2002年底的时候,我、钟汝德、潘某1一起投资在广州市天河区大淋岗丘山工业区租了一块地,盖好厂房出租。到2006年左右,我共投入了大概300万左右,股份和分红比例都是大家平分,当时租地人是钟汝德。这个项目大概是2006年开始获利。后来钟汝德要在东莞开一个花鸟市场和去岑村租地盖厂房出租,所以他就从这个项目提前支取了利润,同时他也多次向我借钱,我就自己借给他钱。到了2008年,钟汝德大概借了我100多万元人民币。2008年,我印象中钟汝德在岑村租的地被征收的时候拿到补偿还了我钱。我看过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款凭条,显示2008年10月23日我从钟汝德账户04×××96取款121.85875万元,这个应该就是当时还给我的钱。这个取款业务是我代办的,我也必须要拿到钟汝德的身份证原件和他的存折才能去代办的。这笔钱全部转到我老婆梁某在岑村信用社新开的账户里面去了。我看过侦查人员出示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和存折开户凭证,显示2008年10月23日我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村分社帮钟艳心开户040502020001008208并存现50万元,我回忆起来当时是钟汝德拿了钟艳心的身份证原件给我,帮她在岑村信用社新开一个存折,并且叫我从他给的那个存折里取50万元人民币存到钟艳心新开设的账号里。钟汝德和我说是还钱给钟艳心的老公的。前段时间,我听钟艳心的老公还说钟汝德欠他的钱还没有还完。我看过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取款凭条,显示2008年10月23日我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梁某040112010100224822取现20万元人民币,这个我记不清楚了,我印象中当天没有提取现金走。我看过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和存折开户凭证,显示2008年10月23日我在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岑村分社帮梁某开账户04×××91并存现91.85875万元人民币,这个应该是我把钟汝德还给我的71.85875万元和之前我从我老婆梁某的账户里取得20万元人民币一起定期存进梁某新开的账户。陈某对相关书证进行了签认。17、证人黄某3的证言:我是黄某4的儿子。2015年4月16日,办案人员到我家搜查后,没有找到我爸爸黄某4描述的钱和合同。办案人员离开后,我们在家里继续找。4月17日,我们在家的阁楼(7楼)找了一个装着钱的鞋盒,鞋盒的牌子是“梦妹猫”,打开后我们清点过装有人民币23万元,全部都是人民币100元的面额,1万元一沓,一共有23沓。现在我们凑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面额是人民币50元,5000元一沓,一共4沓,共人民币2万元。现在我们将找到的鞋盒里的人民币23万元及我们自己凑的人民币2万元,一共人民币25万元退给检察机关。黄某3对鞋盒与钱款的照片进行了签认。对于上诉人钟汝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同案人刘某、黄某4的供述与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钟汝德伙同两人明知是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用于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钟汝德及其辩护人梁广宙、欧阳斌提出钟汝德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道扩办作为依法实施拆迁并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部门,有权对拆迁补偿金额做出认定,本案中道扩办依照相关规定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做出合法认定,进而得出钟汝德诈骗金额,又根据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得出钟汝德分得的违法所得。上诉人钟汝德及其辩护人梁广宙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598.619280万元和分得违法所得221.090724万元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同案人刘某、黄某4的供述,钟汝德主动找到刘某让其提供办假《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的渠道,又找到黄焯彬在假《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岑村四社公章并出具《证明》,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给刘某和黄某4分违法所得。其提起诈骗犯意,并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是实行犯,为主犯。上诉人钟汝德的辩护人欧阳斌提出钟汝德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从犯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汝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汝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远福审判员 钟卓健审判员 王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振彬谢政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