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翠芳与余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翠芳,余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170号原告:丁翠芳,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丹,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丁翠芳与被告余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丁翠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翠芳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翠芳负担。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