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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焕谟与杨荣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焕谟,杨荣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胡焕谟,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新沟镇。被执行人:杨荣阶,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新沟镇。本院在执行胡焕谟与杨荣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1023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