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平香、张庆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平香,张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邓平香,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张庆和,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邓平香与被执行人张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平香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庆和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垫付的诉讼费19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庆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庆和系靖安县中医院职工,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庆和的公积金帐户,被执行人张庆和的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扣留,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庆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