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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战争与郭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争,郭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3388号原告:李战争,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后亮,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战争与被告郭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战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后亮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战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养鱼期间,向原告赊购鱼饲料,折合货款2800元,于2017年1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郭后亮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后亮在养鱼期间向原告李战争赊购鱼饲料,折合货款2800元,被告郭后亮于2017年1月31日给原告李战争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本院认为,被告郭后亮欠原告李战争鱼饲料款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战争鱼饲料款28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郭后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