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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道富诉被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富,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9民初95号原告:黄道富,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布拖县。被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尹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道富与被告四川博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道富负担。审判员  张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