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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闫伟诈骗、骗取贷款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伟,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审理由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闫伟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黑81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伟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闫伟继续退赔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10.90万元、马某某7.57万元、宫某某4.925万元、陈某某8.70万元、赵某某16.15万元、张某某14万元;责令被告人闫伟继续退赔黑龙江省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红兴隆支行贷款本金37.15万元及利息;责令被告人闫伟继续退赔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红兴隆支行贷款本金309万元及利息。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闫伟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伟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对一审判决予以认可,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闫伟撤回上诉。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云鹏审判员  张喜军审判员  侯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