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刑更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卫雄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卫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326号罪犯马卫雄,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常山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6日作出(2000)衢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卫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审理,于2000年11月20日以(2000)浙法刑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卫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4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卫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卫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卫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卫雄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