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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金海、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海,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徐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海,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超强被执行人:徐艳芝,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徐艳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徐艳芝候震建材经销处、郭光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