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7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肖雪梅与江苏心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梅,江苏心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7662号申请执行人:肖雪梅,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江苏心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1388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MA1ME6KC-7。法定代表人:张东云。申请执行人肖雪梅与被执行人江苏心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03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03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心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其名下暂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处置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03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审 判 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