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盛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与宋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盛通汽车配件经销处,宋成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137号原告:大连市旅顺盛通汽车配件经销处,经营场所: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小南村。经营者:韩丽娟,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开街西二巷**号2-1.被告:宋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盛通汽车配件经销处诉被告宋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旅顺盛通汽车配件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