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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清怀、王玉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怀,王玉翠,高红涛,李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3119号申请人:王清怀,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申请人:王玉翠,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被申请人:高红涛,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牡丹区。被申请人:李兵,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本案受理申请人王怀清、王玉翠诉被申请人高红涛、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兵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自愿以单证号BRC0011700317658号诉讼财产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怀清、王玉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兵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怀清、王玉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