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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9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覃朝宗与向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朝宗,向绪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728号原告:覃朝宗,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告:向绪祥,男,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覃朝宗与被告向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覃朝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朝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朝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覃朝宗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子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