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覃朝宗与向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朝宗,向绪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728号原告:覃朝宗,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告:向绪祥,男,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覃朝宗与被告向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覃朝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朝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朝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覃朝宗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子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