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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金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张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金某,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金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佰成审判员  武凤龄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