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田恒勇、刘仕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恒勇,刘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田恒勇,男,生于1965年3月11日,汉族,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仕平,男,生于1965年12月2日,汉族,恩施州巴东县江北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恒勇与被执行人刘仕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仕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恒勇股权转让款34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刘仕平所有的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继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俊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