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某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788号自诉人杨某某,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杨某1,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杨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自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审判员 李跃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彩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