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自勇与谭大伦钟引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自勇,谭大伦,钟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唐自勇,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谭大伦,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钟引珍,女,汉族,1972年09月1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自勇与被执行人谭大伦,钟引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23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大伦,钟引珍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自勇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和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谭大伦,钟引珍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得到清偿。由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唐自勇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675号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诗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