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高慧与康明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康明阶,康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4353号原告:高慧,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康明阶,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康菁,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高慧诉被告康明阶、被告康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高慧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高慧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