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蕊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蕊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蕊辉,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住嵩明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蕊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超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蕊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马蕊辉在餐馆吃饭并饮用了白酒。下午16时许,被告人马蕊辉无证驾驶云A×××××号小型面包车从嵩明县嵩阳镇大营村行驶至寻甸县羊街镇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马蕊辉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被告人马蕊辉带至寻甸县羊街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蕊辉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6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马蕊辉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蕊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蕊辉的供述,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蕊辉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审理中,被告人马蕊辉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马蕊辉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蕊辉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蕊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瑜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