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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易建荣与长沙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建荣,长沙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203号原告:易建荣,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191号才子佳苑G栋1505房。法定代表人:李举东。第三人: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区治大院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子房,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建荣诉被告长沙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开福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建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建荣承担。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