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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建与王玮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建,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玮,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刘建因与被申请人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字第16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建申请再审称,虽然申请人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但实际借款仅为5万元,14万的借条是在被申请人的要求下签订的,且在收到被申请人14万元的银行转账后,其当场提现87,500元交付给被申请人,实际到手仅为52,500元。其还称,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其因被申请人不断滋扰而搬离原住址,无法收到法院通知,导致其不能行使诉讼权利。据此,其请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王玮述称,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银行凭证可以证明借款实际已发生,刘建申请再审没有确凿的证据,要求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玮起诉刘建归还借款,提供了刘建出具的借条、收条及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确实存在,且交付了钱款,法院据此判决刘建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刘建以其被不断滋扰而搬离原住址未收到法院通知为由认为法院送达程序不当,依据不足。综上,刘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建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