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天然与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吴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然,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吴玉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787号原告:陈天然,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564990046P。法定代表人:陈丽梅,执行董事。被告:吴玉坤,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天然与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吴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天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木材款9505元并追加货款行息4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玉坤原在安徽省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收购原告木材共十三次,共计欠款9505元,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要到该木材款,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吴玉坤、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吴玉坤于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8月28日帮助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收购原告的木材十三次,总共欠原告木材款9505元,有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验尺员吴玉坤签字确认的十三张木材划码单在卷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偿还货款。原告为此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陈天然木材款9505元,有验尺员被告吴玉坤出具的木材划码单在卷佐证,原、被告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木材款,应当及时结清,拖欠未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玉坤在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系验尺员,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天然木材款9505元。二、驳回原告陈天然对被告吴玉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安徽中彩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恩祥审 判 员  余光武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李丽(2017)皖122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账号:17×××0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张恩祥,电话0558-671****,139657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