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木功、程勤与朱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功,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功。申请执行人:程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木功、程勤与被执行人杨木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0830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木功、程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春林给付人民币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签收后,并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7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春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均已被我院进行冻结。3、2017年5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朱春林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得知执行人朱春林名下无房产。4、2017年6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朱春林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经与申请人杨木功谈话得知被执行人已不在调解书上载明的居住。后我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10月20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县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因负债太多长期不回家居住,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70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春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接 滨审判员 姚月梅审判员 孙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