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阎继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9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继平,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华人源文化交流中心总经理,户籍地山西省,居住地北京市。2017年1月11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辩护人符斯,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杜鹃,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继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继平及其辩护人符斯、杜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阎继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于2011年起,通过互联网向吴昊明等人(均另案处理)交换、出售了重庆市、上海市、湖北省荆州市、山西省阳泉市、甘肃省陇南市、河南省周口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等全国多地党政机关内部通讯录,获利两万余元。被告人阎继平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捉获,并从其电脑里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20,021条,经鉴定,其出售的上海市、湖北省荆州市、山西省阳泉市、甘肃陇南市、河南省周口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等地的党政机关内部通讯录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674条。被告人阎继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继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阎继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阎继平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阎继平出售8674条公民个人信息无异议,但对指控阎继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曾获利2万余元的事实有异议,本案实际查明的获利只有800元和1500元两笔;2、从阎继平电脑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应作为量刑依据。鉴于阎继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被告人阎继平以郝景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华人源文化交流中心,主要从事销售礼品、邮币卡等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期间,获取了许多党政机关通讯录。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阎继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吴昊明(另案处理)出售了重庆市、上海市、湖北省荆州市、山西省阳泉市、甘肃省陇南市、河南省周口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等地的党政机关内部通讯录,获利2,300元。经鉴定,上述包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通讯录共计8,674条。2016年12月17日,吴昊明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从而获取了本案的犯罪线索,并于2017年1月11日在北京怀柔区南华园四区83号楼2单元*将被告人阎继平捉获,从阎继平住处查获联想牌型号E40、E435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苹果牌5S金色手机一部、三星牌GT-S7562白色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二张等作案工具,从其电脑里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20,021条。被告人阎继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阎继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以及管辖批复、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员工自书材料、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以及提取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吴昊明的证言,被告人阎继平的供述,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阎继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曾获利2万余元的依据不足,本案查明的获利只有800元和1500元两笔的辩护意见,经查,阎继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曾获利2万余元的事实只有阎继平的供述,而且查获的二张农业银行卡账户,除阎继平收取吴昊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1500元和800元外,其余收入无法区分是合法经营所得,还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公诉机关指控阎继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曾获利2万余元的事实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阎继平电脑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应作为量刑依据,阎继平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阎继平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高达42万余条,虽然本案只查明阎继平向吴昊明出售8,674条,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阎继平电脑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是非法获取,但该情节可作为不宜判处缓刑的情节考虑。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阎继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阎继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阎继平在审理中已退出违法所得2,300元,并主动向本院缴纳5,000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阎继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继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二、对被告人阎继平的作案工具联想牌型号E40、E435黑色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苹果牌5S金色手机一部、三星牌GT-S7562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渝人民陪审员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朱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沛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