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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孟庆营、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营,李琦,李清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718号申请人孟庆营,男,汉族,1950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李琦,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李清朗,男,汉族,194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营与被执行人李琦、李清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其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7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宋红伟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