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高建华、邱方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建华,邱方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822号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754257(1-1)。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美,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邱方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华、邱方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