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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高建华、邱方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高建华,邱方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822号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68754257(1-1)。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美,该公司员工。被告:高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邱方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华、邱方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