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周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作出(2017)陕0824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靖边县地税局发放的工资及地方补贴补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3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执行员 方仲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