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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春燕诉王振涛、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燕,王振涛,李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103号申请人王春燕,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振涛,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李亚军,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亚军受让齐齐哈尔古龙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受益权175万份在哈尔滨谷物交易所有限公司托管受益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王春燕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权证齐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7.07平方米)住宅房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权证齐字第XX**号,建筑面积78.61平方米)商服房屋及担保人张雨朦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权证齐字第X**号,建筑面积231.66平方米)商服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燕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亚军受让的齐齐哈尔古龙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标的资管计划份额受益权175万份。在冻结期间不得进行上述标的资管计划份额受益权的转让。二、查封申请人王春燕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房权证齐字第XX**号,建筑面积137.07平方米)住宅房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权证齐字第X**号,建筑面积78.61平方米)商服房屋及担保人张雨朦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权证齐字第X**号,建筑面积231.66平方米)商服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上述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