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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冬萍、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冬萍,黄国清,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冯冬萍,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谭新,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冯冬萍与被执行人黄国清、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谭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国清有车牌号为桂J×××××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0日对该车进行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