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涛与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涛,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5094号原告:柳涛,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桃李,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红旗,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柳涛与被告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未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现原告据此借条起诉被告偿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柳涛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