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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施宗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达柏,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冠,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毅,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莲花池西里法律出版社综合业务楼***室。法定代表人:李秀平,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坤,北京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宗远,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施宗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粤17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施宗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施宗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施宗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施宗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施达柏负担250元、《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负担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姜玉华审 判 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