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施宗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达柏,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冠,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毅,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莲花池西里法律出版社综合业务楼***室。法定代表人:李秀平,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坤,北京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宗远,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施宗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粤17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施宗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施宗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施达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施宗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施宗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施达柏负担250元、《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负担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姜玉华审 判 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