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公平与康华荣、程定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公平,康华荣,程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公平,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华荣,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定坤,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陆公平申请执行康华荣、程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浩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