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晓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7)青01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晓东,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宁市”皇家国会娱乐会所”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西宁市。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庞文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岩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晓东醉酒驾驶×××号白色”���克斯”小型客车,沿本市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高速行驶至”互助路159号”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撞倒,造成被害人庞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6月5日,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嘉运司鉴所[2017]鉴字第00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号”福克斯”牌小型客车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转向系统合格。(2)×××号”福克斯”牌小型客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75.63km/h-79.63km/h。2017年6月8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520号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马晓东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2017年6月13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宁)公(交)鉴(法病)[2017]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庞某系外力致主动脉弓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出具的宁公交认字[2017]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晓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庞某无事故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晓东的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马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仅对量刑发表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望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辩护人依据有关量刑规定发表了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晓东醉酒后驾驶×××号白色”福克斯”小型客车,沿本市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本市”互助路159号”路段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庞某撞倒,致被害人庞某当场死亡。2017年6月5日,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嘉运司鉴所[2017]鉴字第002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号”福克斯”牌小型客车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转向系统合格。(2)×××号”福克斯”牌小型客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75.63km/h-79.63km/h。2017年6月8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520号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马晓东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2017年6月13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宁)公(交)鉴(法病)[2017]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庞某系外力致主动脉弓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6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出具的宁公交认字[2017]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晓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庞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及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马晓东抓获。3.交通事故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26日5时20分,在本市互助中路”159号”门前发生交通事故。4.刑事照片83张,其中现场方位照7张、肇事车辆照8张、地面制动痕迹照2张、被害人位置照5张、现场交通标志像及监控位置像3张、被告人采集血液及酒精呼吸测试照4张、被害人伤情照23张、被害人尸体解剖照31张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出警现场作业情形。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6日对×××轿车、驾驶证、身份证进行扣押;2017年6月20日将被告人有关物品返还。6.被告人马晓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马晓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的行驶证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及其驾驶车辆的有关信息内容。7.被告人马晓东酒精呼吸测试凭证2张证实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结果分别为237mg/100ml、207mg/100ml。送检的马晓东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8.西宁市公安局出具的宁公交认字【2017】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认定本次事故驾驶人马晓东承担全部责任,行人庞某无事故责任。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马晓东的同事,事故发生前二人曾一起在单位喝酒。喝完酒后其离开,不知道被告人驾车离开的情况,但刚到家就接到被告人的电话,说撞了人。10.被告人马晓东供述,其于2017年5月26日凌晨5点喝完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至本市城东区互助路”兴盛”加油站向东600米处,将在此过马路的被害人撞倒,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11.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宁)公(刑)鉴(理化)[2017]520号《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马晓东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12.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宁)公(交)鉴(法病)[2017]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庞某系外力致主动脉弓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3.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嘉运司鉴所[2017]鉴字第0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号”福克斯”牌小型客车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转向系统合格。二、×××号”福克斯”牌小型客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范围为75.63km/h-79.63km/h。14.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检验意见书技检(2017)1006号检验意见:该车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方向灵活无干涉。左前部灯具总成已撞损,其余灯具齐全有效。观察其它有关安全部件未见异常。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对交通事故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照相、制图测绘的内容。16.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证实2017年5月2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晓东驾车撞倒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庞某17.视频光盘2张证实对被告人的审讯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实行救治义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 君审 判 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