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加玉、张加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玉,张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加玉,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加涛,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朱加玉诉张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