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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告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赵林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凤,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931号原告:赵林凤,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化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雷,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阜新市。原告赵林凤与被告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林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林凤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林凤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