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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浙江鑫宝行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贵军、袁成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宝行担保有限公司,李贵军,袁成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928号原告浙江鑫宝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浙江方林汽车城A801号。法定代表人包功,董事长。被告李贵军,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平安县。被告袁成福,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本院在原告浙江鑫宝行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贵军、袁成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鑫宝行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32元,由原告浙江鑫宝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水良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