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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桂清、郝某等与王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清,郝某,王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600号原告:魏桂清,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郝某。法定代理人:郝志雄,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系郝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昆,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健,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魏桂清、郝某与被告被告王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依原、被告各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桂清、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桂清、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魏桂清、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