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喻某某与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715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喻某某自愿承担诉讼费4046元。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