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玉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玉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472号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路东口73号。法定代表人:戴谋祥,董事长。被告:范玉参,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玉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和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雅晴 关注公众号“”